重庆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重师学发〔2019〕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10号)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学生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为组长,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的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
第八条学院以学生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认定评议小组(原则上每学年度选定一次),负责本班级或本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资助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单位学生总人数的20%。学生资助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章认定依据
第九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认定过程中,主要结合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情况和日常消费行为进行,参考标准如下: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2.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3.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4.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5.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6.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7.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学校于每学年9月份集中组织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临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认定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学生家庭情况无明显变化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
第十一条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1)用于学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9月开学后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申请人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2)。
第十二条学生资助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对照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参考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因素,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学生资助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在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对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给予重点关注。
第十三条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要杜绝信息泄露,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公示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做出调整,并公开调整决定;如反映情况不属实,应及时作好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结果,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待批准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学生工作办公室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经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的资格。凡未经认定者的学生,不得享有上述资助项目资助资格。
第十六条对自愿放弃申请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各学院要做好登记,其中未成年人学生由本人写申请,本人及监护人签字后存档,成年人由学生本人写申请签字后存档。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学校关于学生资助的相关文件精神,熟悉本认定办法,切实做好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此项工作直接关系到学生资助的推荐、评定等工作的公正性、合理性与透明性,也涉及影响学生稳定的问题,务必要高度重视。
第十八条各学院要主动关爱学生,要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各学院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生的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切实做到“四公开”,即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之前学校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